|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增强参展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交易参与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参展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品牌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二、 参展与投诉须知
第二条 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大会现场组委会办公室内,是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接受展品质量和知识产权投诉的唯一机构。保护办负责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期间法律咨询及协调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投诉,即受理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期间发生在展览现场的展品质量纠纷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大会邀请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卫生、专利、版权等执法管理部门驻会处理投诉,投诉电话:12312
第三条 投诉人须通过保护办,方可对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期间发生在展会现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提出投诉。如因未通过保护办,而与涉嫌侵权方进行干涉,在展览现场引起纠纷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大会安全保卫人员有权将引起纠纷的人员当场请出展馆。
第四条 参展企业须保证其所有展出商品的质量,能提供必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须保证展品、展品包装、装潢宣传或展位的任何展示部分等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进口展品则必须提供官方的检验、检疫证书及其他必要证明文件。
第五条 如侵权指控事实成立,参展企业须同意赔偿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因第三方指控参展企业或组委会侵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与损失。投诉人如按照本规定向大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大会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须同意支付大会组委会因有关投诉所采取措施而引起的费用并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处理投诉程序
第六条 参展企业如在展位被人指控侵权,可要求对方向保护办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须先按要求填写大会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提请投诉书》,并提供证明被侵权的相关证据。保护办收到《提请投诉书》及相关证据后接受投诉申请并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 如保护办认为投诉证据充分,驻会执法人员将对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依法做出相应处理。除非被投诉人能当场提供有效的权利证书,而驻会人员也认为证据充足,否则被投诉人必须接受保护办做出的处罚。被投诉人对保护办做出的处罚有异议的,在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期间可向保护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 为维护大会的交易秩序,在保护办做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交易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展览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行动。
第十条 无论保护办有否对被投诉人做出初步处理,在当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一步法律行动,与大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四、 责任
第十一条 保护办对涉嫌侵权产品做出处理后,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仍继续违反规定的,驻会行政执法机关将没收其涉嫌侵权展位参展代表人员参展资格证件,封存其涉嫌侵权展位内的一切物品直至当届交易会结束,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的参展资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上行为的参展企业,将被保护办记录在案。参展企业在历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次数累计达到三次的,大会将取消该企业的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参展资格。同时,保护办将当届涉嫌侵权企业名单抄送企业注册地相关政府部门。
五、 附则
第十三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色痕迹拓朴图)权;
7、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以该展位的申请企业(即楣板所列公司)的名称为准。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规定责任的承担者均为该展位的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如果被认定(或裁定)的侵权者为展位申请企业的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达到以上规定的侵权次数,将同时对展位申请企业及被投诉单位依法采取处理。
第十六条 证明知识产权的存在及所有权所需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保护办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第10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商品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